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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能帮助讨债

来源:上海讨债要账公司 栏目:讨债技巧   发布日期:2019年9月4日   1,155人已围观

利用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能帮助讨债

      我们国家的金融机构在国家经济建设和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都起着巨大的作用。我国的人民银行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它们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其它的民事主体发生平等互利的经济联系,另一方面它又行使国家金融管理机关的职能和权利,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国家银行取得贷款的法人、经济实体或者公民个人的整个经济活动,有权进行全面的信贷监督。国家银行的这种监督职能一方面既能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也能在某些方面和某种范围之内稳定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秩序,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根据银行所具有的监督职能,在我国的债务纠纷案中,讨债人或债权人就可以通过银行帮助,实现讨债目的。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由国家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这一规定,使国家银行对企业的经济往来具有结算管理的职能。

  国家法律所赋予国家银行的结算管理职能,使国家银行除了承担为开户人(即法人或企业)收支款项等义务外,还享有对开户人的金融及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同时,国家银行还享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开户人实施强制结算的权利。

  根据国家银行所具有的结算管理职能,债权人如果经过自己的努力仍然不能同债务人协商解决债务纠纷,不能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这时候债权人即可向国家申请帮助,通过与债务人与有信贷关系的银行帮助向债务人催讨债务。如果债务人对银行帮助讨债人催讨债的行为视若无睹、置之不理,对银行的劝解、说服置若罔闻,仍然固执地坚持已见,坚持无故拖欠债务,这时,银行即有权扣款划帐,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银行的结算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托收承付,即银行代为开户人付款,如果银行需要代开户人讨款或代开户人清偿有关债务时,则一般都需要经过开户人的同意;另一种则是托收不承付,代开户人收款的职能不变,与托收承付不同的是银行在需要替开户人支付有关款项或代开户人清偿有关债务时,可以不经过开户人的同意或承诺。我国国家银行目前比较普遍实行的是托收承付。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如果开户人(通常情况下均为购货方)不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按期承付款项而故意拖延甚至无理拒付,这时银行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可以为另一开户人(通常情况下均为销货方)强制扣款。即使购货方是因故延期付款,银行也将扣付其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我国法律还规定国家银行具有协助执行的职能。国家银行所具有的协助执行职能 主要是指我国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经仲裁机构或法院调解、仲裁、判决且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当事人一方仍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通知有关的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协助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从债务人在银行的账户里强行扣款或者划拨款项以支付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公司企业不论性质、类型、大小,很少有不和银行打交道的,特别是企业流动资金全部收拨改贷(即由国家拨款改为由银行以贷款的方式提供)之后,企业与银行的经济往来更趋频繁,所以,讨债人通过银行的帮助实现其讨债的目的多数情况下都不失为有效的手段,特别是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相互之间的“三角债”因其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单靠讨债人上门催讨很难达到目的,而通过银行则往往都能或部分或全部达到讨债的目的。当然,银行也不是随便就会同意讨债人的请求,答应帮助讨债人催讨债务的。讨债人要想得到银行的帮助也决不是举手之劳、唾手可得。取得银行的同意、得到银行的帮助,讨债人还必须做许多工作。至于怎样才能取得银行的同意、得到银行的帮助没有固定的规则可循,这就需要讨债人根据实际情况见机行事。一定的公关能力及金融知识是讨债人在争取银行的支持工作中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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