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款人离世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条,其所遗留下来的债务通常会由遗产继承人负担,但这个责任的范围仅限于继承人享有的财产部分。若无任何继承人或继承人选择对遗产表示放弃,那么该名借款人生前所产生的债务就将无需其他人员进行直接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一方借款人死亡后,是否继续有效应视情况而定。
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其借款应当由继承遗产的人清偿。
但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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