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管合同诉讼时效的间断是指在包管合同诉讼时效的举行中,因产生必然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颠末的诉讼时效时代统归于无效,待间断事由消除后,包管合同的诉讼时效时代从头起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诠释》第36条及《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在一般包管,包管合同的诉讼时效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间断而间断,导致主合同诉讼时效间断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三种环境: (1)债权人就主债务向法院提告状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 (3)主债务人赞成履行义务。
一般包管合同的诉讼时效最先起算后,债权人要求包管人负担包管责任,以及包管人赞成履行包管义务和债权人就包管债务向法院提告状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些事由也导致一般包管合同诉讼时效的间断。
可是,在连带责任包管中,包管合同的诉讼时效并不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间断而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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