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些单位严重拖欠工程款,作为劳动最低成的农民工,他们的工资应该如何保护。
2、有些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一个项目可能会先后签订好几份合同也就是所谓的黑白合同,这种情况下应该以什么作为计价依据呢?
3、如果单位拖欠工程款,应该计取相应的利息,那么,应该如何计取利息呢?
4、对于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可以顺延工期,这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实行呢?
5、垫资是合法还是违法,对此应该如何处理?
6、如果发包人迟迟都不能确认工程的结算,应该用什么来作为有利的处理依据。
7、如何把握造价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判决依据吗?
8、当结算协议和审计报告发生矛盾时,应该以哪个作为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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