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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要债公司浅谈未注明债权人的借据有效吗?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经常存在这种情况: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在书写借据时,不注明债权人是谁,而只是写借款数额、借款日期及债务人的姓名,从而引发债权人主体的争议。那这种借据有效吗?
未注明债权人的借据是否有效
2005年4月20日人民法院报B2版刊登过这样一则案例:2004年4月3日,张甲持张丙借据起诉到法院,称张丙借其2万元,已归还1万元,要求张丙归还下欠的1万元,该借据为“今借到人民币2万元,张丙。2002年5月9日”。张丙辩称,借款2万元是事实,但该款是王乙的,借条也是打给王乙的,根本不是借张甲的。该笔借款已归还王乙1万元(提供有张乙收据),下欠1万元未还王乙。王乙陈述,该2万元是自己作为中间人由张甲借给张丙的,张丙归还的1万元已转交给了张甲。借款时是王乙亲手将2万元交给被告张丙的,张丙将借据给了王乙后转交给了张甲。
[评析]
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具有借款合同的特征。借条上一般均载明借贷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借款数额(客体)及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内容)。一般情况下,借贷关系只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主体,即使借条上未注明债权人,因借贷关系仅发生在双方之间,若无相反证据证明持有借条之人为非债权人外,一般可推知持有借条之人即为债权人。本案张甲持未注明债权人的借条向张丙主张债权,第三人王乙证明借条的权利主体不是张甲,而是王乙。据此,张甲并不是该借贷关系的债权人,其向张丙主张债权无事实根据。
从契约角度言,张甲与张乙之间并未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张甲与张乙及张丙之间也未形成居间合同关系,而是类似于行纪合同关系。理由是,张甲并没有委托张乙借款给张丙的行为,在张丙向张乙借款时,张乙也未向张丙透露出借人是张甲。张乙是以自己名义与张丙缔结借款合同,张丙也只是以张乙作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并未将张甲作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丙有向张乙偿还1万元借款的义务,张乙有向张甲偿还1万元借款的义务,张甲不能直接请求张丙还款。若是张丙同意向张甲还款,在张乙同意的情况下,应为债权债务转让,张甲成为张丙的债权人,可向张丙请求还款。
另外,此案即使不能认定张甲享有对张丙的债权,也不能依从程序上裁定驳回张甲的起诉。因驳回张甲的起诉,便是剥夺了公民依宪法保护的诉权,而应以张甲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张丙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其主张的债权不能成立,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张甲的诉讼请求。
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得知,未注明债权人的借据也就无效了。所以,在此提醒各位在生活中、工作中与人发生借贷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书写格式,以免日后发生分歧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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